【调解直通车】厂房租赁引发纷争 现场调解握手言和
2021年11月19日,303调解室接到一起厂房租赁纠纷案件。原告为海陵区城东街道丁冯村村委会,被告一马某某,被告二丁某某,被告三丁某。
原告有厂房1000多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一,租期三年,于2021年9月到期。在到期前两个月,被告一擅自作主,将厂房转租给被告二和被告三,租期到2022年5月,且预收租金。10月初,原告得知此情况 ,立即联系被告一,责问其是否将厂房转租给被告二与被告三,并指出转租未经原告同意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原告要求被告一速回泰纠错并退还租金给被告二与被告三,否则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对原告的责问与要求,被告一口头应允,但迟迟没有行动,原告被迫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7日上午9时,原、被告如约而至,进行调解。对原告的陈述,三被告一致认可。被告一表明了认错态度,愿意将收取的租金退给原告,并由原告按实际使用的月数收取。但被告二、被告三不同意,理由是:我们与被告一都是丁冯村居民,能租给他,也能租给我们,到2022年5月底我们退租。而原告态度坚决,要求2022年1月底必须退租,理由是上级政府有规定,原告必须将厂房收回,并发布在政府招标平台,被告二与被告三可以到政府招标平台上报名,缴纳一定押金参与竞标。对此说法,两被告不接受,与原告产生对立情绪,气氛一度变得紧张。
适度疏导当事人的情绪,营造有利的调解氛围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打破僵局,我们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邀被告二与被告三走出调解室,单独交谈,让当事人的情绪得到适度宣泄。等两被告的情绪平定了,调解员提醒他们,厂房的产权属原告,是集体财产,从情、理、法的角度,你们也不可以跟被告一产生租赁关系。况且,你们二位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生活在一个地方,今后还要相处。调解员的一番话,打破坚冰,两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2022年1月底前退租。
趁热打铁,调解员立即与原告当事人单独交谈,告知两被告的表态,并建议原告对两被告的设备搬迁费给予一定的补偿,原告同意各免缴一个月的租金。
回到调解室,原、被告达成和解,出具调解协议书。从双方当事人的表情看出,他们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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