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林业局关于象州县2022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林地的初步审查意见
象州县林业局关于象州县2022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林地的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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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林业局关于象州县2022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林地的初步审查意见
2022-11-10 16:20 来源:象州县林业局
象州县土地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象州县2022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林地的材料。我局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该项目业主为象州县土地储备中心,项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象州县2022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13)〔2022〕35号)批复。具体建设内容为:建设2021年第二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预备项目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服装加工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主要引进纺织印染为主的企业入园建设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同时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8公里、生活供水管路4公里、工业供水管路7公里、蒸汽管路5公里、工业排污收集管路7公里、雨水收集管路7公里。
该项目拟使用2022年度林地定额20.4575公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果的通知》(桂林发〔2019〕4号)和象州县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成果确定的林地范围,该项目涉及集体林地20.4575公顷。具体位置为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1林班95、97小班,2林班28、30、33、34、35、37、39、42、43、47、48、49、51、54、55、56、61、63、65、66、68、69、70、71、72、74、77、85、86、89、92、94小班,6林班41、43、44、45小班。
该项目拟使用林地涉及采伐集体林木蓄积量291立方米。
该项目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果的通知》(桂林发〔2019〕4号)和象州县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成果调查,拟使用林地20.4575公顷,按使用林地类型分:用材林林地16.0750公顷,经济林林地1.5936公顷,能源林林地2.6954公顷,其他林地0.0935公顷;按地类分:乔木林地14.7711公顷,竹林地0.5245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1.5936公顷,其它灌木林地2.6954公顷,人工造林未成林地0.0405公顷,采伐迹地0.7389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0.0935公顷;按森林类别分:重点商品林地15.4044公顷,一般商品林地5.0531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分:Ⅲ级保护林地15.4044公顷,IV级保护林地面积5.0531公顷。调查结果符合象州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头部款第(五)项的用地规定。
项目没有涉及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林地。
经我局派员查验,该项目存在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未批先用涉及林地面积合计3.7240公顷,在已查处6.6906公顷林地范围内。具体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如下:(一)2021年10月份,颜意中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和采伐证的情况下,在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民委2林班94.1、94.2小班的林地取土平整地面和滥伐尾叶桉幼林。经聘请河池市航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测、测算,其毁坏林地面积为0.0973公顷。我局依法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象林罚决字〔2022〕第028号),给予颜意中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在2022年10月19日前恢复植被,达到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730元一倍的罚款,即9730元;(3)责令其在2022年10月19日前原地补种330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4442元。罚款合计14172元。(二)2022年1月份,廖克松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民委2林班77小班的林地滥伐尾叶桉。经聘请河池市航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测、测算,其滥伐尾叶桉50株,蓄积量为4.95立方米,市场价值为1229.3元。我局依法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象林罚决字〔2022〕第029号),给予廖克松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在2022年10月20日前原地补种50株树木;(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3688元。(三)2022年1月份,蔺柏郁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民委2林班85、89、91小班的林地滥伐尾叶桉。经聘请河池市航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测、测算,其滥伐尾叶桉52株,蓄积量为8.66立方米,市场价值为2180.75元。我局依法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象林罚决字〔2022〕第030号),给予蔺柏郁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在2022年10月20日前原地补种52株树木;(2)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8723元。(四)2022年7月1日,唐焕在没有取得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民委2林班74、77、85.1、85.2、86、88、89、91、92小班的林地平整土地。经聘请河池市航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测、测算,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1361公顷。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我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同时我局依法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象林罚决字〔2022〕第054号),给予唐焕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在2023年1月1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3610元三倍的罚款,即640830元。(五)2022年9月份,张强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民委1林班95.1、95.2、97小班的林地平整场地,用于建设码头设施。经聘请河池市航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测、测算,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3063公顷。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9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象林罚决字〔2022〕第062号),给予张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2023年3月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630元一倍的罚款共30630元。(六)2022年2月7日,刘明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民委6林班29.1、29.2、31、41、43、44、45小班的林地建设施工便道、弃土场、挡土墙、围墙及其他设施。经聘请河池市航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测、测算,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4.1509公顷。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我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同时我局依法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象林罚决字〔2022〕第082号),给予刘明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在2023年4月1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15090元三倍的罚款,即1245270元。
经在被用地单位所在花山村民委公示,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项目是象州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的项目,用地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头部款第(五)项之规定,违法行为已查处,申报材料齐全,我局拟同意该项目使用象州县林地20.4575公顷。
现将该项目用地材料上报贵局,恳请贵局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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