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非成套楼房出售的实施意见
《泰州市区非成套楼房出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泰州市区非成套楼房出售的实施意见
泰州市区非成套楼房出售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观有公有住房改革,鼓励职工购买现住房,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泰州市区2001年度房改方案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01]182号)精神,现对市区出售非成套楼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单位自管、房管部门直管的非成套楼房,除泰政发[1999]118号《泰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二、凡属泰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现已承租非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可自愿购买现住非成套公有楼房。购房面积标准按泰政发[1999]118号《泰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规定的现有住房购房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三、严重损坏房、危房不得出售。非成套楼房出售前,产权单位须对非成套楼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维修,并将检查、维修情况书面报房改办,必要时房改办会同房管、房屋安全监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确定是否准予出售。
四、现住户要求购买非成套楼房,必须向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对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作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具体保证。
五、非成套楼房售房成本价及有关政策折扣。http;//
1、从2000年7月1日起,市区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31元。房屋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因素具体测算确定。非成套楼房实际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158元,按158元计算,超标市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50元。
2、房屋的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因素按泰政发[1999]118号《泰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规定的调节因素执行。
3、成新折扣、工龄折知按泰政发[1999]118号《泰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十条第1款、第2款规定执行。
六、非成套楼房的售房程序,按泰政发[ 1999]118号《泰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规定的手续、程序办理,统一使用《泰州市市区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泰州市市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
1、不超过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房价
实付房款[Ⅰ]=成本价×[(1—房屋折旧率)×(1±地区增减率±层次增减率±主体朝向增减率±其它因素增减率)—工龄拆知率] ×下限建筑面积
2、下限与上限之间面积部分的房价
实付房款[Ⅱ]=成本价×[(1—房屋折旧率)×(1±地区增减率±层次增减率±主体朝向增减率±其它因素增减率)] ×上下限之间建筑面积
实付房款[Ⅲ]=市场价×[(1—房屋折旧率)×(1±地区增减率±层次增减率±主体朝向增减率±其它因素增减率)] ×超上限以上建筑面积
4、实际应付房款=实付房款[Ⅰ]+实付房款[Ⅱ]+实付房款[Ⅲ] http;//
八、出售公有非成套楼房的税费缴纳、售后产权、物业管理以及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泰政发[1999]118号《泰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售房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折扣项目,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程外装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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