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江财、曹贞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泰高新检民公告〔2024〕1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江财、曹贞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公告期满,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本院将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药城大道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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