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报土地计划执行及土地利用情况的函》(苏国土资函〔2017〕373号),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我市征而未供土地43996亩,供而未用土地28755亩。请各市(区)局(分局)针对省厅通报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区)局(分局)要认真排查未供批次,以行政区划为依据,牵头落实用地主体及供地报批工作;对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批次,根据项目主体用地所在位置,由所在地国土局(分局)牵头落实供地报批工作。各市(区)局(分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对这部分地块集中供应消化。
此类地块要及时协调融资单位制定解押时间表,有序解押现有融资地块,逐步推向市场进行实质性开发。
对于暂无项目的净地地块,要及时主动向市(区)政府(管委会)汇报,纳入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有序供应土地。
对位于地块边缘、形状不规则、面积较小等因素,确系无法单独利用的边角地,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文件精神,将地块编入年度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根据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确保年内取得实效。
各市(区)局(分局)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开展出让金、交地、开工、竣工等巡查工作。
对于逾期未开、竣工的地块,应及时向使用权人发出通知,督促使用权人按照约定使用土地;对于逾期严重,达到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标准的,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关于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精神,及时进行查处、再开发工作。
市局将于每月5日对各市(区)土地利用及违法用地情况(含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市(区)局(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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