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泰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泰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泰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1.外商独资兴办鼓励类生产项目(即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同)经营 期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5 年企业所得税,除享受 2 年免征、 3 年减半征收外,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 6 年至第 10 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 部门返还所征税款的 50%。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比照基准地价优惠 20%~50%。 2.外商投资鼓励类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经 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 2 年免征、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外,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经企业申请,同 级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返还 50%。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工农业生产 型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其增资部分的投资费用以 及生产经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的,增资部分产生所得所征企业所得 税、前 2 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后 3 年由财政部门减半返还。 1 / 11 泰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的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的技术先进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审核 确认,可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企业减半后的税率低于 10%,按 10% 征收。与此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生产型项目,按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比例减半征收外 方投资部分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费。 6.鼓励外商投资科学研究、教育事业。中介服务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 对外商投资的这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 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返还。 7.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产业,鼓励外商租赁景点开发景区旅游资源。对投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批准,同意水电、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由开发 商自行建设,配套的第三产业在一定时期内赋予专营权。 8.外商投资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项目,如需新征用土地 的,所出让土地的费用在办理过程中对净出让金收入部分先支付总额的 40%,余 额在项目建成后的 5 年内分期支付。 2 / 11 泰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9.鼓励外商扩大投资规模。对外商一次投资 1000 万美元,或连续投资达 2000 万美元,或在市区累计投资达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继续投资的项目用 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比照基准地价优惠 10~20%,但不得低于土地 蕞低保护价。 10.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顼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 依法经营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 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 11.积极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业,培育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对外商成片综 合开发、改造旧城镇,投资开发城市经济实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建设,除可享 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减半收取规费中属地方收入的部分。企业 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经批准,由财政返还 20%。对投资额 1000 万美元以上,回 收期较长的项目,地价和各项规费给予更优惠的配套扶持。购买外商开发企业投 资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实用住房者,仍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和购房担保 贷款。 3 / 11 泰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12.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独立核算的科 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后,经有权部门批准,由财政返还部分或全部收入。其技术转让收入,经有权税 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13.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自 认定之日起 2 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财政部门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 14.凡利用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建设项目地方教育附加费、人防 费和环保设备费。 15.鼓励外商大力兴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以及产品(除粮、棉、油外) 销售、出口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对这类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办理土地出让后 15 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对荒地、水面、 滩涂资源成片开发,在土地出让、出租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从事农、林、牧、渔 业生产的,自有收入之日起 3 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对引进高新技术进 行农业开发的项目,其土地供应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年租制方式。对 外商直接投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副产品货源超过当年总产 值的 70%,经批准可以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4 / 11 泰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16.对于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土地主管部门在用地计划内要优先安排用地。 外商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改变用地性 质,用于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可免缴耕地占用税和农业重点建 设资金。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 住的中国公民在泰州市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执行。 ◎海陵区优惠政策 一、财税方面 1、外商来我区兴办三资企业,企业所得税除享受“两免三减半”相当待遇外, 从第 6 年起,三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由财政部门拨补扶持。 2、境内外来资金到我区投资新办企业,注册的工业企业,在三年内按当年上交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0%由财政部门拨补扶持;经有权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的 企业,按当年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80%由财政部门拨补扶持;注册的三产企业 和投资新办的农业科技项目,在三年内按当年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60%及营业 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财政部门拨补扶持。 二、土地方面 5 / 11 泰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1、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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