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注意!泰州这里又有土地征收啦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组织实施五里东路南保障房项目,拟征收垛田街道新联合村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和事项拟定如下:
根据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计算,具体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该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农村村民房屋征收,按《张庄路西侧基础设施薄弱地段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文件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照年产值(2.7 万元/公顷)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注:农村村民房屋补偿,由垛田街道按照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所有权人结算。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41 人,其中/人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 93 号令)、《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人按照兴化市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因各年龄段安置人员镇村尚未落实到位,待公告期满后根据各村上报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在批准实施的公告中予以明确。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为 30 日,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达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确认。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组织实施小戚路北保障房项目,拟征收垛田街道金岛社区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和事项拟定如下:
根据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计算,具体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该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农村村民房屋征收,按《小戚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青苗补偿费按照年产值(2.7 万元/公顷)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注:1、地块涉及的农用地 25.99 亩、未利用地 0.72 亩,已于 2010 年 12 月按照农用地 5.6 万/亩(含安置补助费),未利用地 2 万/亩的标准合计 146.984 万元补偿到位;
2、农村村民房屋补偿,由垛田街道按照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所有权人结算。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160 人,其中/人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 93 号令)、《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人按照兴化市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因各年龄段安置人员镇村尚未落实到位,待公告期满后根据各村上报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在批准实施的公告中予以明确。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为 30 日,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达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确认。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组织实施开发区小学项目,拟征收临城街道五里亭社区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和事项拟定如下:
根据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计算,具体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照年产值(2.7 万元/公顷)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165 人,其中/人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 93 号令)、《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人按照兴化市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因各年龄段安置人员镇村尚未落实到位,待公告期满后根据各村上报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在批准实施的公告中予以明确。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为 30 日,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达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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