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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大庆东路南侧、戴王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泰兴市大庆东路南侧、戴王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泰兴市大庆东路南侧、戴王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5月4日前(以邮戳日期或签收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送)达泰兴市枕淮路2号泰兴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大庆东路南侧、戴王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泰兴市大庆东路南侧、戴王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兴市大庆东路南侧、戴王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市政府拟对泰兴市大庆东路南侧、戴王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改造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详见大庆东路南侧、戴王路西侧地块红线号)。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21〕28号)进行认定。
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补偿;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所有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①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③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证载租赁使用权面积,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④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实际情况,依据确定的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对象,形成书面材料,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
2.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本地块头部奖励时段截止到2023年8月10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
(1)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头部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2)头部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向相关园区(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相关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与园区(乡镇、街道)商谈进入园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内公示。
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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