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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4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赶紧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垛田街道新联合村、凤凰垛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5.0453 公顷。现将该地块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东至兴姜河东路,南至将军庙路,西至兴姜河,北至小戚安置房一期,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本公告发布后,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征地涉及的村(居)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北樊安置房周边建设工程项目,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莲溪湖村、新联合村集体土地。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政府组织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根据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计算,具体按《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照年产值(2.7 万元/公顷)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614 人,其中 / 人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 / 人按照兴化市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障。
因各年龄段安置人员镇村尚未落实到位,待公告期满后根据各村上报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在批准实施的公告中予以明确。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经统计,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兴化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将进行公告。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确认。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区高中东、中和路南项目,拟征收垛田街道莲溪湖村集体土地。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政府组织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根据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计算,具体按《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照年产值(2.7 万元/公顷)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61 人,其中 / 人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 / 人按照兴化市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障。
因各年龄段安置人员镇村尚未落实到位,待公告期满后根据各村上报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在批准实施的公告中予以明确。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经统计,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兴化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将进行公告。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确认。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体建设项目,拟征收垛田街道新联合村、莲溪湖村,临城街道紫荆河社区集体土地。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垛田街道莲溪湖村、新联合村,临城街道紫荆河社区。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政府组织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根据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计算,具体按《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照年产值(2.7 万元/公顷)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228 人,其中 / 人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 / 人按照兴化市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障。
因各年龄段安置人员镇村尚未落实到位,待公告期满后根据各村上报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在批准实施的公告中予以明确。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经统计,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兴化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将进行公告。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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