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粮食局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泰州市《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参与项目大突破考核奖励办法》要求,经研究,现将《泰州市粮食局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责任,确保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按序时进度圆满完成。
泰州市粮食局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头部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项目大突破”决策部署,形成招商引资“人人有任务,个个争贡献”的良好氛围,根据泰州市《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参与项目大突破考核奖励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下达、组织实施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处(以下简称“局招商办”),具体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备案、协调推进和综合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考核对象: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第四条目标任务:年内,全局至少完成5条有效信息、1-2个签约项目、1-2个注册项目、落实1个开工项目,确保部门考核总得分160分以上,力争进入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行列。
第五条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至少完成1条有效信息。
第六条有效信息数、签约项目数、注册项目数、开工项目数。
第七条考核项目的认定:有效信息,指由处室或单位获取到的、有价值的招商信息,企业有明确投资意向的;签约项目,指新引进项目已经签订正式合同的;注册项目,指新引进项目已经签订正式合同并完成注册登记的;开工项目,指新引进的亿元以上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完成注册登记并开工的。
第八条工业项目的考核认定标准: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九条现代服务业项目的考核认定标准: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新引进无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纳税额须在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对新招引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当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
第十条外资项目的考核认定标准:新引进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独立法人项目。
第十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和引进项目要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按信息、签约、注册、开工的顺序进行,时序不能颠倒。各处室、单位获取的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在企业有明确投资意向后,应及时向局招商办报告,由局招商办进一步联系接洽,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部门申报信息备案、签约备案、注册备案或开工认定。所有信息、项目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申报认定。
(一)集中考核。自第二季度起,由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全员绩效考核会上,汇报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
(二)日常督查。招商办每月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供的有效信息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处室(单位),由分管领导负责及时进行提醒。
第十三条每个有效信息计4分,每个签约项目计20分,每个注册项目计30分,每个开工项目计40分。依据泰州市《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参与项目大突破考核奖励办法》,市粮食局属三类部门,签约项目、注册项目、开工项目市考核得分乘系数2。以上考核内容经局招商办向市有关部门备案或认定后计算得分。
第十四条坚持“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1个引资处室(单位)、1名引资人,如一个项目由多个处室(单位)联合招引,则该项目得分由联合招引处室(单位)、个人均分。
第十五条对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在市级考核中做出贡献的处室(单位)、个人,按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处室(单位),在参与局以上各项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表彰人员。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员绩效考核,实行加分考核,具体按《市粮食局2017年全员日常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安排商务接待或外出招商的,在报告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对在招商引资中弄虚作假的处室(单位)、个人,一经查实,对相关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局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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