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第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泰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街道办)
海陵工业园区林南村,城东街道智堡村,城西街道九里村、任景村、头营村,京泰路街道响林村。
城东街智堡村八个组7.8730公顷(其中一组耕地0.0801公顷,三组耕地1.0539公顷、园地0.589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45公顷、建设用地0.9980公顷,四组耕地0.29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1公顷、建设用地0.5623公顷,五组建设用地2.6860公顷,六组耕地0.1352公顷、建设用地0.6541公顷,七组建设用地0.4990公顷,十一组耕地0.0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6公顷,十二组耕地0.0098公顷)及村集体耕地0.2440公顷、其他农用地0.2449公顷、建设用地0.1293公顷、未利用地0.4347公顷。
城西街道九里村一组耕地0.2413公顷、建设用地0.5429公顷,任景村两个组8.6796公顷(其中九组耕地0.33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9公顷、建设用地0.5483公顷,十组耕地5.2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2799公顷、建设用地2.3119公顷)及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1561公顷、未利用地0.6151公顷,头营村五组、六组共有耕地0.8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5公顷、建设用地0.0227公顷。
海陵工业园区林南村七组耕地0.0414公顷及村集体未利用地0.0390公顷。
京泰路街道响林村八个组22.3009公顷(其中四组耕地0.82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2公顷,十组耕地5.6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6100公顷、建设用地0.0332公顷,十一组耕地1.13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7公顷,十三组耕地3.9179公顷、其他农用地0.3759公顷,十七组耕地2.28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703公顷、未利用地0.0034公顷,十八组耕地3.1135公顷、其他农用地0.2188公顷,十九组耕地1.4622公顷、其他农用地0.1199公顷,二十一组耕地0.09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8公顷、建设用地2.2047公顷)及村集体耕地0.1410公顷、其他农用地0.2803公顷、建设用地0.0259公顷、未利用地0.4287公顷。
1、土地补偿费标准31.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2.3万元/人;
3、青苗补偿费标准3.15万元/公顷。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市政府第23号令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共需安置农业人口371人,按泰政发[2004]147号、泰海政发[2004]16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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