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不应违法作出行政承诺
B市招商过程中作为重大项目予以引进,B市为此组建项目工作队,推进该项目落地。2015年7月28日,项目工作队召开会议,要求甲公司项目同年8月25日开工,土地用途变更和招拍挂工作于同年10月20日完成。2015年12月4日、2016年2月6日,原B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两次组织涉案土地挂牌出让,甲公司未参加,甲公司未取得案涉地块的合法使用手续。2016年5月,原B市国土资源局就案涉地块非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案涉地块违法占用系基于政府的违法推动而启动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行政机关应当诚信施政,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原B市国土局向甲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甲公司建设的四栋楼地基已经全部建成,一栋楼已经露出地面一层。甲公司的建设行为,是在B市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要求下进行的,相应的投入是基于对政府行为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甲公司因处罚而遭受的损失,B市政府应当根据政府过错等因素承担适当比例,应对甲公司合理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甲公司也可另行申请B市政府进行补偿。B市政府及其部门在今后的招商引资中不应违法对企业作出承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治化的前提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鉴于此,法院认为原B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甲公司因违法行政承诺所受损失可通过其他途径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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