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泰州这些地方即将拆迁分别是……
提及老小区,总绕不开楼层高没电梯、居住环境差等问题,很多人自然都盼着搬迁改善居住环境。
近日,泰州各地出炉多则拆迁公告,今天我汇总了相关公告,一起来看一看。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戴南镇双沐村、永丰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0.5932 公顷。现将该地块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东至唐港河,南至文化艺术中心,西至崇文路,北至园区大道,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本公告发布后,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征地涉及的村(居)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戴南镇北姜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0.3051 公顷。现将该地块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东至迎宾大道,南至河流,西至厂房,北至泰汇路,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本公告发布后,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征地涉及的村(居)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姜堰区罗塘街道、天目山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1.8594公顷。现将该地块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地块一:东至东桥安置区,西至康怡新村,南至古田路,北至老通扬河北侧,面积为0.9962公顷;
地块二:东至农田,西至农田,南至药厂路,北至古田路,面积为0.8632公顷;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本公告发布后,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靖江港区物流中心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斜桥镇荷花村西汪1组、西汪2组、东汪2组;井兴村12组。
该块土地现状为集体土地,总面积1.3403公顷。其中:农用地1.2157公顷(耕地1.1559公顷)、建设用地0.0440公顷、未利用地0.0806公顷。
本次征收土地的目的是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
1.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蕞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规定,靖江市为三类地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下表。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标准对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3.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该地块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测算补偿。
4.青苗(仅耕地)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为28人,其中:1名16周岁以下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市当年度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不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7名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省政府93号令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靖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日。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部门(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并在会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公告。
3.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注销土地证书。
4.《方案》公告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有关部门将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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